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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时间:2016-08-1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下级组织要遵守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各级组织的权力机构是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委员会即为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会各级委员会的人选,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办法产生的,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命。

中央和省级组织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对所属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做 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或撤销,须层报中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设立中央和省级组织监督机构,对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本会章程和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和省级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同级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主任一人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省级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和中央监督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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